证券代码:300415 证券简称:伊之密 公告编号:2024-063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相关投资概述
(一)相关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更好地借助资本市场优势推动公司在高端智能制造等领域的战略探索,继续寻找新产业发展方向,公司拟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经验、能力和资源,推进企业的转型升级,以达到高端智能装备产业的资源合理配置和结构调整的目的,同时实现管理资本的长期稳定增值,实现公司和股东收益最大化。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美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资本”)、广东美的美善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美的美善”)、广州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科创母基金”)、佛山市顺德区悦城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城邦”)、邓伟其共同设立美智二期(广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资金规模为人民币16,196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
(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专业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
本次投资事项与公司合作的专业投资机构为美的资本,其基本情况如下:
1、成立时间:2018年6月12日
2、注册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居委会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9楼a区
3、法定代表人:田露
4、控股股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实际控制人:何享健
6、主要投资领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7、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P1068985
三、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说明
美的资本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管理关系或利益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美的资本控股股东是美的集团。
四、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美智二期(广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基金规模:16,196万元
(三)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中,美的资本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基金管理人, 公司及其他投资方为有限合伙人。
(四)基金存续期
基金的存续期为7年,从基金成立日起计,前4年为基金的“投资期”,后3年为“退出期”。合伙企业及基金的存续期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可延长退出期2次,每次1年。如果两次延长期限届满后基金仍有项目未实现退出,则届时应由全体合伙人另行协商一致确定处理方案。基金存续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但退出期根据前述约定延长的,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可相应顺延。如延长存续期的提议未获得同意,合伙企业亦应当在退出期届满之日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解散和清算。
(五)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名称 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比例(%)
美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64 1.0126
广东美的美善科技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 4,858 29.9951
(有限合伙)
广州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合 有限合伙人 3,174 19.5974
伙企业(有限合伙)
佛山市顺德区悦城邦投资有限公 有限合伙人 3,000 18.5231
司
邓伟其 有限合伙人 3,000 18.5231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 12.3487
合计 16,196 100.0000
合伙协议正式签订生效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将应向全体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根据缴付出资通知书的要求分多次出资。
(六)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向新材料、新能源、核心零部件、先进装备与智能制造、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领域。本基金投资于以上约定的产业领域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总实缴出资总额的60%。
(七)基金管理模式
1、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的普通合伙人,即美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资本”),同时也是本基金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决策机制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会”),投委会根据本协议获得对本基金相关投资和退出决策的最终决策权。授权期限与本协议期限相同;执行事务
合伙人内设的法定权力机构不得妨碍投委会根据本协议行使投资决策权。普通合伙人于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向全体委员发出会议通知,但如果投委会委员参与会议,即可视为其放弃任何关于提前通知的要求。投委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投委会亦可不召开会议,经全体委员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而做出其职权范围内的决定。投委会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决策,每名投委会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有关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其他未明事项可由管理人另行制订议事规则进行约定,该规则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
投委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委员名单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
投委会设主任一名,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任。投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投委会会议。投委会形成决议须经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含本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科创母基金有权派驻一名观察员列席投委会,对拟投资决策项目的合规性发表意见。悦城邦、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分别委派一名观察员列席投委会,任何根据本协议应提交给投委会或者本基金相关权力机构的与本基金投资事项相关的议案应在基金管理人发出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之前或之时送交悦城邦、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任何根据本协议应提交给投委会或者本基金相关权力机构的与本基金投资事项相关的议案应在基金管理人发出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之前或之时送交科创母基金,由科创母基金安排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投资决议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子基金拟投项目合规性自查报告》、拟投项目投资建议书(如有)、拟投项目尽调报告(如有)、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议等有关项目资料电子版以邮件方式发送给科创母基金,并将《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子基金拟投项目合规性自查报告》原件寄送至科创母基金,申请拟投项目合规审查程序;科创母基金收到子基金拟投项目合规审查申请后,无异常情况的,在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按流程出具《合规性审查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合规性审查报告》向托管银行发送投资划款指令。
科创母基金具有与投委会成员或者本基金相关权力机构相同的知情权,有权获得基金管理人将提供给投委会成员或者本基金相关权力机构相同的项目资料,并有权就合规审查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科创母基金有权就该等议案是否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管理办法》、本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如有)等事项进行审核(“合规审查”),并有权在认为相关议案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和违反协议约定等情况下不通过合规审查。未通过合规审查的拟投项目不得施行。
4、收益分配机制
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的组成:
(1)项目投资收益包括合伙企业因处置项目投资的实际全部所得以及从项目投资实际获得的分红、利息及其他类似收入扣除相关税费、扣除用于支付合伙企业应付费用的金额并根据普通合伙人的决定计提合理的预留资金后的可分配部分。项目投资收益分成按项目退出进度,即退即分,在合伙企业收到单笔或累计项目投资收益达到500万元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分配;(2)其他可分配资金指合伙企业收到的非项目投资收入及其他应归属于合伙企业的现金收入扣除相关税费、扣除用于支付合伙企业应付费用的金额并根据普通合伙人的决定计提合理的预留资金后可分配的部分。其他可分配资金应当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并且合伙企业取得上一个财务年度审计报告之后五(5)个工作日内进行分配。
除非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取得的投资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但以下情形除外:(1)资金闲置期间内的现金管理;(2)投资期内,因被投资企业的原因导致投资项目终止后退回资金(不包括回购的情形);(3)为了实现交易目的,需要退回并再次投资的资金。
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形式原则上为现金分红和退出时的现金收益。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执行事务合伙人按下列原则和顺序向合伙人分配投资收益:
(1)实缴出资返还:按各合伙人于分配时的实缴出资比例向各合伙人归还实缴出资数额,直至各合伙人取得的累计分配金额达到其在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2)优先回报/门槛收益:若有剩余,向各有限合伙人分配优先回报,优先回报为全体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年化收益率达到每年8%(单利)计算的金额;核算年化收益率的期间为自有限合伙人的各笔实缴出资额划付至合伙企业托管账户之日起至该笔实缴出资金额返还结束之日止(实缴出资额分期缴纳或分期收回的,分段计算);
有限合伙人已经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其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来自其他可分配资金的收入,但各违约出资合伙人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的滞纳金、违约金及赔偿金等不包括在内)视为上述实缴出资返还和门槛收益的一部分;
(3)追补收益:若仍有剩余,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按照本第(3)项约定向普通合伙人累计分配的金额等于截至该分配时点根据上述第(2)项下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的金额/80%×20%;
(4)超额收益:若仍有剩余,该剩余的2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该剩余的80%向有限合伙人按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普通合伙人应尽最大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无法变现、合伙企业拟分配的投资收益均为实物且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合伙人利益的,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可采用实物分配的方法进行按协议约定分配。“实物”是指现金以外,包含有价证券在内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