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
公告编号:2020-031
二零二零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伊之密”)《公司章程》制定。
2、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伊之密回购的社会公众股。本次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999,410 股,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 1,999,410 股,占伊之密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0.46%。伊之密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3、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50 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 3.49 元。
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之较高者:
(1)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 3.27 元;
(2)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 3.49 元。
5、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增发股票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6、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7、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在未
来 36 个月内分 3 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
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40%
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 30%
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 自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 30%
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 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8、激励对象在同时达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所在经营单位层面绩效考核及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前提下,可按本计划约定的比例解除限售。本计划在解除限售期内对四个年度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行权条件之一。 具体的考核条件和方法请见本草案《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
9、公司及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0、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1、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承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
1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坏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采用了市场较为成熟的限制性股票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未建议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公司未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1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5、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6、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第一章释义 ...... 6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0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1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3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 14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7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19
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0
第十二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22
第十三章附则 ...... 24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伊之密、本公司、 指 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激励计划、本计划、本 指 划(草案)
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依据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董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