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4 证券简称:中光防雷 公告编号:临-2024-021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金额:5,707,780.33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审判情况及判后执行情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收到由人民法院送达的深圳凡维嘉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凡维嘉信息”)、庞军、刘蓉的《民事上诉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就有关前期公告的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公告《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2024-003),公司作为原告就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维泰科技”)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 89,602,361.50 元,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公告《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0),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川 0191 民初 25647号】主要判决如下:
1.凡维泰科技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9,995,979.13 元及利息;
2.若凡维泰科技未按上述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公司有权对庞军持有的凡维泰科技49.955%股权(质押股权对应出资金额5,545,005元)在一审判决确定的
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凡维嘉信息、庞军、刘蓉对凡维泰科技应归还的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的45%和全部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案件受理费 490,412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495,412 元,由凡维泰科技
负担 225,412 元、由凡维泰科技、凡维嘉信息、庞军、刘蓉共同负担 270,000元。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因不服一审判决,凡维嘉信息、庞军、刘蓉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变更(2023)川 0191 民初 25647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将“三、被告深
圳凡维嘉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庞军刘蓉对被告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归还的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的 45%和全部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改为“三、被告深圳凡维嘉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庞军、刘蓉对被告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归还的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的 45%和本金的 45%对应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金额暂计为:5,707,780.33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审判情况及判后执行情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