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4 证券简称:中光防雷 公告编号:临-2024-020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借款本金 79,995,979.13 元及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处于法定上诉期间,判决未生效,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故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后续诉讼进展和判后执行的情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收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川 0191 民初 25647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就有关前期公告的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原告就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维泰科技”)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 89,602,361.50 元,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关
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3)。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2023)川 0191 民初 25647 号】,判决内容
见下:
“一、被告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 79,995,979.13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利息计算附表中对应每笔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笔本金所对应的利息
计算标准,自每笔本金所对应的起算日期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
二、若被告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庞军持有的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49.955%股权(质押股权对应出资金额 5,545,005元)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深圳凡维嘉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庞军、刘蓉对被告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归还的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的 45%和全部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90,412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495,412 元,由被告深圳凡维
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225,412 元、由被告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凡维嘉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庞军、刘蓉共同负担 270,000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 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处于法定上诉期间,判决未生效,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故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后续诉讼进展和判后执行的情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若被告依法提起上诉,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被告未依法提起上诉,则判决生效,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3)川 0191 民初 25647 号】
特此公告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