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4 证券简称:中光防雷 公告编号:临-2024-003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暂合计 89,602,361.5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 2023 年度具体影响以公司经审计后的年报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作为原告就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维泰科技”)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89,602,361.50 元,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的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近日向公司提供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3)川 0191 民初 25647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凡维嘉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三:庞军
被告四:刘蓉
(二)诉讼案件事实、起因
2018 年 2 月至 2022 年 7 月期间,公司与凡维泰科技及保证人深圳凡维嘉信
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庞军、刘蓉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向凡维泰科技提供借款,保证人对合同项下借款总额的 45%及利息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凡维泰科技尚未向公司归还借款本金 79,995979.13
元及利息 9,606,382.27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3 年 12 月 15 日),借款本金全部
发生于公司系凡维泰科技控股股东期间。
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出售持有凡维泰科
技 49.9550%股权给交易对方庞军(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具体情况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0)。
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此次股权出售导致
凡维泰科技在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期间因日常运营而获得公司的财务资助,被动形成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具体情况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出售资产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3)。
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出售资产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办理完毕本次交易的资产过户手续,变更后公司
对凡维泰科技的出资额为 55.5 万元,出资比例为 5%。具体情况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出售资产完成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1)。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安排人员索取凡维泰科技的 2023 年半年度、三季度财务报表,并安排人员定期查询凡维泰科技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
公司在 2023 年 12 月初发现凡维泰科技的 4 项专利权发生了转让登记,立即
与凡维泰科技实际控制人庞军进行访谈并根据访谈情况索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公司认为凡维泰科技实际控制人庞军在未经凡维泰科技股东会审议或告知股东的情况下,将凡维泰科技 4 项专利权以 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广东博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纬通信”);将凡维泰科技 3 项实用新型专利、5 项外观设计专利、36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权设置质押权,质押权人为博纬通信,担保债权为 80 万元的行为,严重损害凡维泰科技的利益、凡维泰科技股东的利益以及公司的债权。
鉴于凡维泰科技转移及质押知识产权的行为,结合凡维泰科技的 2023 年半
年度、三季度财务报表,通过财务数据分析以及与凡维泰实际控制人庞军访谈的情况,公司认为凡维泰科技引进战略投资者事务未能达到预期,业务销售收入严重下滑,员工严重流失导致其研发、销售、管理工作停滞,进而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债务偿还能力较弱,且凡维泰科技有转移资产的行为,决定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 判 令 凡 维 泰 科 技 向 公 司 偿 还 借 款 本 金 79,995979.13 元 及 利 息
9,606,382.27 元(利息应自 2018 年 2 月 9 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现暂计算
至 2023 年 12 月 15 日),以上共计 89,602,361.50 元。
2.判令深圳凡维嘉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庞军、刘蓉对上述借款总额的 45%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20,000 元、保函保险费。
4.判令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本次诉讼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89,602,361.50 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370,800 元,两者合计共 89,973,161.50 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40%。
虽本次诉讼涉案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诉讼也不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但公司认为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属于重大诉讼。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 2023年度具体影响以公司经审计后的年报数据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