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4 证券简称:中光防雷 公告编号:临-2022-024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参与投资产业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情况概述
2022 年 6 月 15 日,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与深圳友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合作方签署了《厦门喜越友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为了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参与投资厦门喜越友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或“喜越友瑞”)。喜越友瑞将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后开展投资活动,直接或间接投资兴储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本次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其中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 800 万元,持有基金 26.67%的份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厦门喜越友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 26 号 602 室之 240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期限:本合伙企业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本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起满五年之日止】。其中自初始交割日起前三(3)年原则上为投资期,投资期满后的二(2)年为退出期。前述期限届满后,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合伙企业的期限可延长不超过壹(1)年。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友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伙人及拟认缴出资情况
基金本次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各合伙人拟认缴出资基本情况如下: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 出资 认缴出资额 占全体合伙人认缴出
类别 方式 资总额的百分比
深圳友博私募股 普通合
1 权投资基金管理 伙人 货币 10 0.34%
有限公司
2 四川中光防雷科 有限合 货币 800 26.67%
技股份有限公司 伙人
瑞德纵横(北京) 有限合
3 股权投资基金管 伙人 货币 1060 35.33%
理有限公司
4 其他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 货币 1130 37.66%
(6 名自然人) 伙人
合计 - - - 3000 100%
注:各方实际持有基金的份额比例以最终募集完成情况为准。
8.基金将直接投资于兴储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体合伙人签署完成合伙协议后,喜越友瑞将办理合伙人变更等工商登记手续。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后,基金将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后开展投资活动。
(二)普通合伙人基本情况
普通合伙人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名称:深圳友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9Y51R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6 年 06 月 24 日
法定代表人:李创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 350 号岗厦皇庭大厦 47A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创
截至本公告日,深圳友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相关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没有拟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不存在与第三方有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三)其他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
有限合伙人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截至公司签署合伙协议之日,包括公司在内的拟认缴基金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共 7 名,除公司外,其他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1. 瑞德纵横(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51647236G
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定代表人:王利松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 13 号 9 层 1001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股权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项目投资;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市场调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利松
2.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1 许愿 身份证 32*************253
2 张尧 身份证 51*************616
3 周西 身份证 51*************019
4 何昀 身份证 50*************85X
5 刘荣 身份证 51*************156
6 董兵 身份证 34*************630
其他有限合伙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相关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没有拟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不存在与第三方有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四)其他说明
1.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公司将本次投资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核算。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3.公司在本次参与投资喜越友瑞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三、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目的
本协议的全体合伙人出于投资之目的,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作为全体合伙人出资构成之合伙型基金载体,按照本协议规定实施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本合伙企业专项投资于兴储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二)基金规模
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三)出资方式及出资进度
执行事务合伙人要求合伙人缴付出资时,应向相关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各合伙人应按照缴付出资通知要求将相应的出资足额缴付至缴付出资通知中载明的合伙企业指定的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四)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现金分配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及清算期,间支付完成各项合伙费用后,以合伙企业可分配现金按以下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1)在某资产分配基准日,以基金托管户现金余额为限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收回累计实缴出资总额,如托管户现金余额不足以返还全体合伙人的累计实缴出资总额,则以基金托管户现金余额为限,按照各合伙人于该资产分配日持有的实缴出资额占合伙企业累计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予以分配,未获足额返还的实,缴出资额部分在下次分配时补足,直至全体合伙人累计实缴出资总额余额;(2)在某资产分配基准日,若完成上述第(1)步分配后仍有剩余资金但累计计算的剩余资金不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收益(包括本数)的,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全部剩余资金按照各于合该伙资人产分配日持有的实缴出资额占合伙企业累计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予以分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该合伙人可分配收益=支付全体合伙人累计实缴出资后余额(即上述第(1)步分配完成后的剩余资金)×该合伙人累计实缴出资总额/全体合伙人累计实缴出资总额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 6%,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收=益全体合伙人累计实缴出资总额×6%×T/365
其中 T 为首次交割日至投资成本回收完成之日期间的实际天数。
(3)在某资产分配基准日,如累计计算的剩余资金超过管理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收益(不包括本数)的,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累计计算的剩余资金的 80%部分按照全体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比例分配给各有限合伙人,其余部分作为业绩报酬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业绩报酬=完成上述第(1 )(2)步分配完成后的剩余资金×20%。
特别提示:本合同项下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系仅作为基金管理人评估本基金投资表现和计算计提业绩报酬的依据,既不是对投资收益的预测,也不代表管理人对投资者保本或最低收益的承诺,更非基金管理人或任何第三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取得的收益所作的任何承诺或保证。投资有凤舱,基金投资者仍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凤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告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分配方案。基金托管人对于发现的基金财产分配违规失信行为,有权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
在财产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分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职责仅限于按照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现金分配的划付。
2. 非现金分配
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无法变现或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可以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如任何分配同时包含现金和非现金,在可行的情况下,每一合伙人所获分配中现金与非现金的比例应相同。
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资产分配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 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3.财产分配方案的拟定和执行
合伙企业资产分配方案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拟定并报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