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基于:1.自 2021 年 1 月 6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3 日期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中的各激励对象通过自主行权方式行权了 128.6 份股票期权,导致公司
股本增加 128.6 万股,公司的总股本数量增加至 326,019,466 股。2.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6,019,466
324,733,466 元。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因新增加第十二条,此后条款的序号从第
十二条开始依次顺延;章程内容中引用条款序号
的,按照顺延后的序号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4,733,466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6,019,466 股,
股,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 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
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办法》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 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下 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下述期间买卖
述期间买卖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日内; 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职权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
1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对外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产 10%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
供的任何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何担保;
供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5,000 万元;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元;
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保;
其他担保情形。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担保情形。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款第 1、2、3、5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 1、2、3、5
东大会审议。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议第 4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上通过。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财务资助
(二)公司提供下列财务资助,应当提交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 70%;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
债率超过 70%; 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计净资产的 10%;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公司的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规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定。
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
两款规定。
第九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第九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决议通过: 议通过:
… …
(十一)本章程第六十一条第(四)项以 (十一)本章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 4
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项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 …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九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通过: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形式;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变更公司形式; (五)《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六)依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