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4 证券简称:中光防雷 公告编号:临-2022-009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修订情况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同时,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各激励对象通过自主行权方式行权了 128.6 万份股票期权,导致公司股本增加128.6 万股,公司的总股本数量增加至 326,019,466 股。
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6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7 《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的议案》
9 《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10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
其中,下列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6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现将《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修订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公司章程》的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4,733,466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6,019,466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因新增加第十二条,此后条款的序号从第十二条开始依次顺延;章程内容中
引用条款序号的,按照顺延后的序号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4,733,466 股,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均为普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6,019,466 股,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
通股。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 收购管理办法》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下述期 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下述期间买卖公司股
间买卖公司股份: 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职权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1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对外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额超过 5,000 万元;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款第 1、2、3、5 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 1、2、3、5 项情形的,可以豁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意。股东大会审议第 4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二以上通过。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二)公司提供下列财务资助,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
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于适用本条规定。
第九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九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