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
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职权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下列职权: 职权:
… …
12.审议批准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2.审议批准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和财务资
… 助事项;
15.审议公司发生的(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15.审议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算数据;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元;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5,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计算。
3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以上第(3)项或者第(5)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
对值计算。 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
…
(二)本条第(一)之第 15 项的交易为:
(二)本条第(一)之第 15 项的交易为: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
资等);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供财务资助等);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经营等);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0.签订许可协议;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权利等);
10、签订许可协议; 12.深圳证券交易认定的其他交易;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3.虽进行前述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营业务活动的、不属于本条所称“交易”。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但资产置换中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 (七)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比照聘请具有从事 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将该交易提交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评大会审议。
本条第(七)所述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 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1. 本条第(二)所述交易;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3. 销售产品、商品;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本条第(七)所述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
的事项。 1)本条第(二)所述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向银行借款或申请授信额度和其他通过约定可能
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