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0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特定股东洪志鹏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本公司股份 10,39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56%)的特定股东洪志
鹏先生计划在本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39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56%)。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特定股东洪志鹏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有限售条件股份 无限售流通股份 无限售流通股占
(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总股本比例
洪志鹏 10,395,000 2.56% 0 10,395,000 2.5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财务安排;
2、股份来源:司法拍卖竞得;
3、减持数量及比例:
洪志鹏先生计划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相结合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39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56%)。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即不超过 4,065,200 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即不超
过 8,130,400 股。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时间及方式:
(1)竞价交易方式: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2)大宗交易方式: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3)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2023 年 2 月,洪志鹏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周纯持有的公司股份 10,395,000 股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周纯被拍
卖股份完成交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司法拍卖属于司法强制执行,因此,原股东周纯对上述股份做出的相关承诺由洪志鹏继续遵守。
(一)周纯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纯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4)若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其将通过合法方
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纯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如因个人其他投资需求急
需资金周转时,将首先采取其他融资渠道予以解决;如确需减持股份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直接在二级市场交易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10%,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 10%;(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周纯在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做出的承诺如下:
1、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承诺
周纯承诺:
本人在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锁定60个月,本人自本次交易结束后的60个月内,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不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本人不排除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确保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
(三)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洪志鹏先生切实履行了承诺事项,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其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预披露后,洪志鹏先生将根据市场环境等情况确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二)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洪志鹏先生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
(四)洪志鹏先生在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承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股东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