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411 深市 金盾股份


首页 公告 金盾股份: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金盾股份: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1

金盾股份: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0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下发的(2018)武仲裁字第 000003493 号裁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该案因申请人赵信远与被申请人周纯、汪银芳、张汛、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经公司自查,赵信远提供的《最高额担保函》中加盖的公司印章系伪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未作出过本案申请人所述的担保事项。

  依照公安机关出具的“绍虞公(经)鉴通字[2018]10479 号”《鉴定意见通知书》,《最高额担保函》留有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与样本[公安机关自公司调取的盖有“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证明》3 份以及盖有“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企业更换银行预留印鉴申请书》]
非同一枚印章盖章形成。[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1 日、2018
年 8 月 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编号:2018-041、2018-146]。

  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就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汛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罪作出的 2020 浙 0604 刑初 229 号刑事判决,本案事实已被认定属于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对于未归还金额,继续追缴发还给赵信远;同时,该刑事判决还认定公司印章被伪造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具体情况详见:公
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
    二、案件最新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下发的(2018)武仲裁字第 000003493 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担主债务人周建灿不能清偿部

分(借款本金 50,000,000 元、截至 2021 年 11 月 4 日的利息 28,127,455.78 元、
2021 年 11 月 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7.4%计算的利息)二分之一
的赔偿责任;(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250,000 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四)仲裁费 318,250 元,申请人承担 159,125 元,被申请人承担 159,125 元。

  根据裁决书,武汉仲裁委裁决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理由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金尧案、中财招商案中判决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2020)浙民终144 号、145 号民事判决完全相同。对于金尧案、中财招商案,浙江省人民检察
院已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并已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将案件材料报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金尧案、中财招商案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

    三、公司后续措施

  公司认为,武汉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仲裁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后续将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依法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预计于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计提预计负债约 4000 万元(最终结果以经审
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同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对于本案的后续事项,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18)武仲裁字第 000003493 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