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1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股东周纯转发的(2020)浙 06 执 154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与被申请人周纯、汪银芳、案外人周建灿商事仲裁案,案号(2018)京仲裁字第 1612 号,审理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2018)京仲裁字第 1612 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有权在其对案外人周建灿(已死亡)所享有的债权范围内,包括要求案外人周建灿(已死亡)依《回购协议》支付回购款本金 400088000 元的债权、要求案外人
周建灿(已死亡)依《回购协议》支付利息的债权(自 2017 年 12 月 22 日起至其
付清回购本金之日止,以 400088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66%的标准计算的利
息,暂计算至 2018 年 3 月 15 日为 7094893.87 元)以及要求案外人周建灿(已死
亡)赔偿申请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损失 1000000 元债权,就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金盾股份,证券代码:300411)16000000 股高管限售股(登记在案外人周建灿名下,案外人周建灿已死亡)质押股权进行折价处置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二)对于前项中申请人就有关质押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不足的部分,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仲裁费 1732846.15 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二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1732846.15 元。
该《裁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方正证券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仲裁文书。绍兴中院在执行该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均未履行。绍兴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 06 执 154 号执
行裁定书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 10 时至 2020 年 10 月 27 日 10 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
卖平台上对周建灿持有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金盾股份,证券
代码:300411)16,000,000 股质押股权及产生的孶息派生权益 12,800,000 股进行
第二次司法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披露
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周建灿所持部分股份第二次司法拍卖流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
二、案件最新进展
现申请执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62,051,200元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周建灿持有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金盾股份,证券代码:300411)16,000,000股质押股权及产生的孶息派生权益 12,800,000 股作价 262,051,200 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抵偿(2018)京仲字第 1612 号裁决书确定的债务。上述股权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其他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纯、周建灿(已去世)合计登记持有公司股份 75,360,584
股,届时方正证券完成上述 2880 万股的过户登记手续,周纯、周建灿的合计持股数量下降至 46,560,584 股,持股比例下降至 10.20%,将不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
四、备查文件
1、(2018)京仲裁字第 1612 号《裁决书》
2、(2020)浙 06 执 154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