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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关于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8

金盾股份:关于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7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自买方、卖方和设备监造/监理商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生效日期以最后签字盖章日为准。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鉴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自然灾害、社会性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及其他不可预计的事件等可能会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因此存在一定履约风险和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在巨
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司中标了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十八号线、二十二号线、十三号线二期通风空调风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近日公司与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地铁”)签订了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通风空调风系统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八号线通风空调风系统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二号线通风空调风系统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三”)、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通风空调风系统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四”),四份合同金额合计为 57,090,541.00 元。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建隆

  注册资本:5,842,539.6737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人才培训;城市轨道交通;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房地产开发经营;广告业;铁路沿线维护管理服务;停车场经营;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铁路运输设备修理;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结构加固补强;建筑结构防水补漏;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文化艺术咨询服务;群众参与的文艺类演出、比赛等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策划;招、投标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城市轨道桥梁工程服务;交通运输咨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机械零部件加工;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企业总部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城市地铁隧道工程服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工程服务;管道设施安装服务(输油、输气、输水管道安装);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注册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1238 号万胜广场 A 座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年公司与交易对手方未发生类似交易。

  3、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资信良好,履约能力较强。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买方: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卖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设备监造/监理商: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一)合同一

  1、项目名称: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通风空调风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2、合同价格

  合同总价:合同项下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46,652,687.00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 41,285,563.72 元),增值税税率根据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即根据规定的不含增值税总价及相应的税率动态计算调整增
值税金额;相应地,合同期间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存在潜在的变化,而致合同拟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合同结算前,卖方须配合买方按实际支付金额完成合同总价的调整,并协同签订合同修改书。

  其中:合同项下设备材料总价(含运输保险费)为人民币 44,865,259.00 元;合同项下随机附件总价(含运输保险费)为人民币 1,352,470.00 元;合同项下专用工具/试验仪器总价(含运输保险费)为人民币 11,808.00 元;合同项下的服务费总价为人民币 423,150.00 元,此服务费总价为服务包干价。

  3、付款方式

  (1)预付款:合同总价的 10%,即人民币 4,665,268.70 元在买方收到卖方
提交完整、无误的付款单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给卖方;

  (2)进度付款:合同总价的 20%,即人民币 9,330,537.40 元于最后一次设
计联络会议后,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完整、无误的付款单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给卖方;

  (3)到货付款:设备材料总价的 45%,即人民币 20,189,366.55 元,于每批
货物到货后按该批到货货物价值的 45%支付。买方收到卖方提交完整、无误的付款单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给卖方;随机附件、专用工具/试验仪器合价的 60%,即人民币 818,566.80 元,于每批货物到货后按该批到货货物价值的 60%支付。买方收到卖方提交完整、无误的付款单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给卖方;

  (4)安装督导开始付款:服务费总价的 35%,即人民币 148,102.50 元,在
买方收到卖方提交完整、无误的付款单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给卖方;

  (5)安装督导完成付款:服务费总价中的 25%,即人民币 105,787.50 元,
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完整、无误的付款单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给卖方;

  (6)预验收完成后但结算未完成付款:设备材料总价的 15%,即人民币6,729,788.85 元,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完整、无误的付款单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给卖方;

  (7)预验收完成且结算完成付款:合同结算经审定后,支付至结算审定价
的 95%,即人民币 44,320,052.65 元,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完整、无误的付款单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给卖方;

  (8)最终验收付款: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 100%,即人民币 46,652,687.00元,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完整、无误的付款单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给卖方。

  4、合同工期

  本项目系统开通运营开始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卖方须按规定的进度
计划完成系统的调试和试运行并通过预验收,保证系统按时投入运营。若合同开通运营时间延期超过一年,买方将对超出一年的部分增加合同服务费,除此以外买方不再调增合同其他费用。

  5、工程执行计划

        线路            建设周期(年份)        首批设备到货时间(年/月)

      十一号线              2017-2022                  2021 年 12 月

  注:随着工程进展,工程计划存在提前或延长等情况,买方/业主有权依据工程进展调整设备到货计划。

  6、质保期

  卖方提供货物的正常质量保证期,为预验收证书签发日起二十四个月。

  7、违约索赔与赔偿

  (1)短装索赔:由卖方负责装运之设备和材料,一经发现短缺、误装或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损坏,买方即通知卖方并附上由买方和卖方代表签署的证明短装、误装和破损的确认书/检查结果确认书或附上买方国家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因卖方自身原因未能到场而签署的确认书可作为向卖方索赔的依据。国家检验机构的检验、出证费用由索赔事件的过错方承担。一旦收到买方发出的索赔文件,卖方应及时无偿地补足短装货物,替换错装或损坏的货物。若索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则卖方应自行处理保险索赔。

  (2)质量索赔:如在检验和测试、验收过程中或者在质保期内,发现系统设备和材料的质量不能达到合同附件中的技术要求,买方附上下列文件之一作为向卖方进行索赔。

  A.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广州技术质量监督局出具的检验证书。

  B.由三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检验结果记录或开箱检验单。


  上述国家检验机构的检验、出证费用由索赔事件的过错方承担。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索赔文件后三(3)天内作出书面答复以确认是否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如卖方在收到索赔文件三(3)天内不作书面答复,则应视为该索赔要求已被卖方接受。

  (3)延迟到货违约金:除非买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外,若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或三方协商确定的到货期到货,则卖方应根据以下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到货时间以交接单或入库单之一的买方签字时间为准)

  A.第三周至第四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该批到货金额的 1.5%;

  B.第五周至第八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该批到货金额的 1.8%;

  C.第九周后,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该批到货金额的 3.0%;

  本条规定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

  上述标准中,一周为七(7)天,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

  (4)开通时间延迟违约金:若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间延迟,则卖方应根据本条款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开通时间因卖方原因每延迟七(7)天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 0.5%,不足七(7)天按七(7)天计算。本条款规定的违约金最高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 10%。违约金的支付只能作为开通时间延误的补偿,卖方仍然应负责完成整个工程至结束。

  (5)文件提交延误赔偿:若因卖方的原因导致卖方提供的文件(图纸、手册和技术文件)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给买方,则卖方应根据本专用条款规定,向买方支付赔偿。上述文件提交延误赔偿按每延误七(7)天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00 元;如果因卖方交付文件延误引起预验收时间延迟,则按开通时间延迟支付违约金。

  (6)质保期赔偿:在质保期和质保期延长期限内提出的索赔应根据合同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卖方未能在规定的 5 天内完成补救,由此引起的延误或质量索赔按本专用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由于卖方责任导致正常运营列车救援或清客,则卖方向买方按每次赔偿人民币 20000 元进行赔偿。

  (7)其它服务违约的赔偿:因卖方安装督导人员的工作疏忽、失误造成的安装进度延误、买方及安装单位的误工等直接损失由卖方负责,具体损失由买方计算,经买卖双方协商确认后由卖方支付给损失方。卖方安装督导人员在未经买
方同意的情况下,缺席参加安装督导工作和/或缺席参加买方组织并通知卖方参加的工程会议,按每缺席一次罚款人民币 500 元计算。卖方负责的培训任务应达到合同要求。如买方有充分理由证明卖方的培训服务未达到合同的规定,则由买方提出违约金计算建议和补救意见并执行。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中相应服务的价格。因卖方原因提供资料错误而导致的工程损失的直接费用应由买方依据合同或实际情况计算合理的费用,经买方和卖方确认后由卖方负责赔偿。卖方服务的违约导致系统预验收时间的延迟的赔偿按开通时间延迟支付违约金。

  8、合同生效条件:买方、卖方和备监造/监理商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合同生效。生效日期以最后签字盖章日为准。

  9、合同签约地:广东省广州市。

  (二)合同二

  1、项目名称: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八号线通风空调风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2、合同价格

  合同总价:合同项下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4,220,265.00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 3,734,747.79 元),增值税税率根据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即根据规定的不含增值税总价及相应的税率动态计算调整增值税金额;相应地,合同期间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存在潜在的变化,而致合同拟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合同结算前,卖方须配合买方按实际支付金额完成合同总价的调整,并协同签订合同修改书。

  其中:合同项下设备材料总价(含运输保险费)为人民币 4,0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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