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
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担保;
万元;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担保;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控股子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他担保情形。 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控股子 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 (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行为,应严格按照本章
(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审批权限执行。对于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人,公司董事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会视公司的损失及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
(二)、(四)、(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理由。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七)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八)重大资产重组;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
转让; 转让;
(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事项。 过的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