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0 证券简称:正业科技 公告编号:2020-106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正业科技”)于 2020
年12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公司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具体修订内容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九章“激励计划
的变更和终止”之“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
修订前: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公司出现需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修订后: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公司出现需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第七章“激
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之“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
修订前: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公司出现需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修订后: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公司出现需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二、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不会导致提前解除限售,不涉及授予价格的调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能够有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及股东创造价值,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此次对《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的修订不会导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前解除限售,不涉及授予价格的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的修订。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此次对《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的修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出的修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