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0 证券简称:正业科技 公告编号: 2019-117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正业科技”)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激励对象滕娟离职,已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滕娟已获授但未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572,377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每股 6.04773 元,回购总金额为 3,461,581.55 元。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381,862,603 股减至 381,290,226 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9 年 5 月 16 日。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每股 11.94 元。
3、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正业科技 908.50 万股人民币 A 股普
通股。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143 人,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908.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4.6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授 占授予时公司
总额(万股) 出限制性股票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143 人) 908.5 100.00% 4.63%
合计(143 人) 908.5 100.00% 4.63%
5、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比例分为不同的限售
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自授予日起计。在限售期内,激励对
象根据本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
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锁定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锁,则
由本公司回购注销。具体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 自授予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个解锁期 自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锁期 自授予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在解锁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
请解锁。未按期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若解锁期内任何一
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
司回购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9 年 4 月 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2019 年 4 月 2 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2019 年 4 月 18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实施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2019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经非关联董事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授予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进行调整,并确定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5、2019 年 5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上述事项。
6、2019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毛书容已获授但未满足解锁条件的 152,634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毛书容已获授但未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7、2019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滕娟已获授但未满足解锁条件的 572,377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注
销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滕娟已获授但未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情况
滕娟作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之一,获授 300,000 股正业科技股权激励限制性
股票,经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滕娟持有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572,377 股。
四、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情况
1、回购原因及数量
鉴于原股权激励对象滕娟已离职,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拟对滕娟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72,377 股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第六款“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
(1)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②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计算调整如下:
2019 年 6 月 12 日,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当时
总股本 205,110,82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4.013968 元人民币现金,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9.079215 股。
因此,本次回购价格计算调整为:
回购价格=(11.94-0.4013968)÷(1+0.9079215)=6.04773 元/股
3、回购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 572,377 股,回购价格为 6.04773 元/股,回购总金额为
3,461,581.55 元,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项目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24,939,123 6.53% 572,377 24,366,746 6.39%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56,923,480 93.47% 0 356,923,480 93.61%
三、总股本 381,862,603 100% 572,377 381,290,226 100%
六、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股权分布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七、独立董事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按照《激励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