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9 证券简称:道氏技术 公告编号:2023-056
转债代码:123190 转债简称:道氏转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道氏技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4号)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6,000,000张,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2,579,209,811.32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4月13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16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芜湖佳纳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佳纳”)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1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专项账户予以销户。同时,公司及芜湖佳纳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恩平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5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上述变更完成后,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分配金 资金用途
额及利息(万元)
1 道氏技术、 浦发银行琶洲 82240078801100001819 30,000.00
芜湖佳纳 支行
2 道氏技术、 江门农商行 80020000020082130 20,000.00
芜湖佳纳 环市支行
3 道氏技术、 顺德农商行 801101001373743953 20,000.00
芜湖佳纳 恩平支行
“年产10万
道氏技术、 建设银行石 吨三元前驱
4 芜湖佳纳 湾支行 44050166895900000881 31,207.60 体项目(一
期7万吨三
道氏技术、 交通银行佛 元前驱体及
5 芜湖佳纳 山禅城支行 446268205013000609844 30,000.00 配套3万吨
硫酸镍)”
道氏技术、 建设银行芜
6 芜湖佳纳 湖经济技术 34050167880800001730 10,000.00
开发区支行
道氏技术、 渤海银行广
7 芜湖佳纳 州中山三路 2075991623000122 10,000.00
支行
道氏技术、 中国银行佛
8 芜湖佳纳 山南庄支行 683477425667 10,000.00
9 道氏技术、 中国银行恩 687377431971 10,000.00
芜湖佳纳 平支行
注:公司和芜湖佳纳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四方监管协议》,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琶洲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和芜湖佳纳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签署《四方监管协议》,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湾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和芜湖佳纳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四方监管协议》,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和芜湖佳纳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四方监管协议》,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和芜湖佳纳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四方监管协议》,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于公司“年产10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一期7万吨三元前驱体及配套3万吨硫酸镍)”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愉婷、汤泽骏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每月3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5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4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