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章程》 修订后的《章程》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与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与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门市工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门市市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440700666523481W。 为 91440700666523481W。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5,244,436 元。 578,995,581 元。
3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55,244,43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578,995,58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为: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4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任何资助。 供任何资助。
5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可转债;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可转债;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公司采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
资金,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自
由或通过发转股条款转股,将按照
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上市交
易的股票。转股产生的注册资本增
加,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定
期办理注册资本变更事宜。
6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7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8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
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制。 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9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的报酬事项;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十)修改本章程; 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修改本章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事务所作出决议;
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的担保事项;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途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决定的其他事项。 持股计划;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