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8 证券简称:三环集团 公告编号:2021-69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环集团”)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91 号)同意,公司向 20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9,591,419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9.1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99,999,968.04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20,188,293.64 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3,879,811,674.40 元。上述募集资金
已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C10468 号”《验资报告》。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公司 2021 年 12月 17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高容量系列多层片式陶瓷电容器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三环集团全资子公司南充三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三环”)变更为南充三环及三环集团全资子公司德阳三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三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相关公告。
近日,德阳三环已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统称“专户银行”),公司及德阳三环与专户银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德阳三环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截至 2021 年 12 月 23 日
专户余额(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2004024029200283679 120,000
公司潮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75675248647 50,000
潮州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44050180869909002021 42,000
公司潮州市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634131585 23,000
公司广州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95495182013000124838 20,000
潮州分行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指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德阳三环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丙方”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容量系列多层片式陶瓷电容器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腾、黄钦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