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8 证券简称:三环集团 公告编号:2021-67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
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环集团”)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容量系列多层片式陶瓷电容器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三环集团全资子公司南充三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三环”)变更为南充三环及三环集团全资子公司德阳三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三环”),实施地点相应由四川省南充市变更为四川省南充市及四川省德阳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91 号)同意,公司向 20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9,591,419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9.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99,999,968.04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20,188,293.64 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3,879,811,674.40 元。上述募集
资金已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C10468 号”《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高容量系列多层片式陶瓷电容器扩产项
410,202.92 375,000.00
目
深圳三环研发基地建设项目 15,660.00 15,000.00
合计 425,862.92 390,000.00
由于募集资金净额为 3,879,811,674.40 元,募投项目拟投资金额相应调整如下:
项目名称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元)
高容量系列多层片式陶瓷电容器扩产项目 3,729,811,674.40
深圳三环研发基地建设项目 150,000,000.00
合计 3,879,811,674.40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如下:
高容量系列多层片式陶瓷电容器扩产项目
项目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实施主体 南充三环 南充三环及德阳三环
南充三环:1,179,811,674.40 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 3,729,811,674.40 元
德阳三环:2,550,000,000.00 元
实施地点 四川省南充市 四川省南充市及四川省德阳市
“高容量系列多层片式陶瓷电容器扩产项目”原实施主体为南充三环,本次变更为南充三环及德阳三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系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德阳三环将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开立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德阳三环募集资金专户”),南充三环将从“高容量系列多层片式陶瓷电容器扩产项目”划转 25.5 亿元人民币至德阳三环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德阳三环将与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补充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德阳三环是公司重要生产基地,由于公司业务区域布局调整,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变更。本次将“高容量系列多层片式陶瓷电容器扩产项目”实施主体由南充三环变更为南充三环及德阳三环,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形及发展需要。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变更仅涉及“高容量系列多层片式陶瓷电容器扩产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变更,系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除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未发生变化,不影响项目原有的投资方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
点的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