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简述
1、标的种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86名,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
股票数量(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李钢 董事、总经理 75,000 3.1250% 0.0043%
马艳红 副总经理 35,000 1.4583% 0.0020%
刘杰鹏 副总经理 30,000 1.2500% 0.0017%
郑镇宏 副总经理 45,000 1.8750% 0.0026%
朱吉崇 副总经理 10,000 0.4167% 0.0006%
王洪玉 财务总监 25,000 1.0417% 0.0014%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180,000 90.8333% 0.1252%
解锁期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预留部分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
预留部分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解锁期
日止。
自预留部分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
预留部分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解锁期
日止。
6、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的2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前述相关事项,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11月11日至2017年11月20日,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有关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任何异议。2017年11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年11月28日,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2017年12月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18年11月
21日,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
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2,400,000股,需要承担相应激励费用,具体摊销情况如下:
预留部分授予的限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制性股票(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018年)
240.00 2,143.20 133.95 1,518.10 491.15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股份支付费用仅为测算数据,以会计师最终确认
(一)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后认为:
1、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根据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11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