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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强生物: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02

九强生物: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06    证券简称:九强生物    公告编号:2020-017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 1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 49,492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此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手续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总股本由 501,837,435 股减少至 501,787,943 股。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11 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46,451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0.0690%;其中,实际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325,2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48%。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基本情况

  1、标的种类: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具备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 12 人,包括公司核心销售人员、核心研发人员、及其他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员工。

  4、授予价格:公司此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1.32 元/股。

  5、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 93.6803万股公司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9%,本计划不设预留部分。

  6、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 年。

  (二)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6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已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满后,监事会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2、2017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17 年 2 月22 日为授予日,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12 名激励对象
授予 936,803 股限制性股票。

  4、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根据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12 名对象授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自 2018 年 2 月 22 日起的第一个交易日
至 2019 年 2 月 22 日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30%,
可解除限售股份合计 281,035 股。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5、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1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9,492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律师发表了法律意见。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此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
续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501,837,435 股减少至 501,787,943 股。

  6、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11 名对象授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自 2019 年 2 月 22 日起的第一个交易日
至 2020 年 2 月 22 日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30%,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9,82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52%。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7、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根据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11 名对象授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自 2020 年 2 月 22 日起的第一个交易日
至 2021 年 2 月 22 日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346,45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690%;其中,实际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325,2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48%。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一)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首次授予给激励对象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自授
 予之日起计。限售期满后,若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可分三期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 限售时间                  可解 除限售数量占限
                                                                  制性股 票数量比例

第一次解除限售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        3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除限售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          3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次解除限售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        40%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解除限售条件: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申请对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4 年净利润(20,364.32 万元)和营业收入(50,827.43 万元)为基
 第一次解除限售  数,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14 年净利润(20,364.32 万元)和营业收入(50,827.43 万元)为基
 第二次解除限售  数,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 2014 年净利润(20,364.32 万元)和营业收入(50,827.43 万元)为基
 第三次解除限售  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以上“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计算依据。

  限售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在满足此前提之下,若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这部分限制性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时一起解除限售;若下一年仍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个人考核条件根据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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