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6 证券简称:九强生物 公告编号:2018-048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
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二次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为13名,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81,8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558%;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2名,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8,59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216%;共计15名激励对象,共计890,450股的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774%。
2、公司将为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事宜。本
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本次股权激励共授予限制性股票108.5903万股,其中首次授予97.7313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10.8590万股,第一次激励对象共计13人。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在2016年实施了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原总股本249,837,3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元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股权激励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应调整为:授予限制性股票217.1806万股,首次授予195.462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21.7180万股。
4、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关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项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2016年6月7日作为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全体2名激励对象授予全部21.718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激励计划规定按照预留部分授予情况的摘要披露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确定,即9.7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议案》,根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13名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实施解锁,解锁期自2016年6月25日起的第一个交易日至2017年6月25日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解锁比例为30%,可解锁股份合计586,383股。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本次解锁相关事
宜。
6、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议案》,根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13名对象授予的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解锁期自2017年6月25日起的第一个交易日至2018年6月25日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解锁比例为30%,可解锁股份合计586,383股;决定对符合条件的2名对象授予的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解锁期自2017年6月7日起的第一个交易日至2018年6月7日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解锁比例为50%,可解锁股份合计108,590股。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本次解锁相关事宜。
7、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的议案》,根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13名对象授予的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解锁期自2018年6月25日起的第一个交易日至2019年6月25日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解锁比例
为40%,可解锁股份合计781,860股;决定对符合条件的2名对象授
予的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解锁
期自2018年6月7日起的第一个交易日至2019年6月7日止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可解锁比例为50%,可解锁股份合计108,590股。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本次解锁相关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
(一)解锁时间安排:
首次授予给激励对象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自授
予之日起计。限售期满后,若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
件,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可分三期申请解锁: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
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 30%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 3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 40%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12个月后,满足解锁条
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两期申请解锁:
预留解锁期 解锁时间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
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次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50%
预留解锁 至相应的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50%
预留解锁 至相应的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
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解锁条件:在解锁日,激励对象申请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次解锁 以2014年净利润(20,364.32万元)和营业收入(50,827.43万元)
为基数,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次解锁 以2014年净利润(20,364.32万元)和营业收入(50,827.43万元)
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次解锁 以2014年净利润(20,364.32万元)和营业收入(50,827.43万元)
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预留部分各年度限制性股票考核目标如下:
解锁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以2014年净利润(20,364.32万元)和营业收入(50,827.43万元)
预留解锁期 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 以2014年净利润(20,364.32万元)和营业收入(50,827.43万元)
预留解锁期 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以上“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计算依据。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在满足此前提之下,若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第二个解锁期内未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