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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406 证券简称:九强生物 公告编号: 2018-023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 12 名, 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1,03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56%;
2、公司将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
事宜。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
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 2016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九强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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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
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
见书。公司已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
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条件,其作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
有效。
2、 2017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九强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17 年
2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12 名激励
对象授予 936,803 股限制性股票。
4、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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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根据 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
12 名对象授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次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自 2018 年 2 月 22 日起的第一个交易日
至 2019 年 2 月 22 日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30%,
可解除限售股份合计 281,035 股。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本
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一)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首次授予给激励对象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自授
予之日起计。 限售期满后,若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可分三期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
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次解除限
售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次解除限
售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次解除限
售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解除限售条件: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申请对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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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
(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
(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
(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
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次解除限售
以 2014 年净利润( 20,364.32 万元) 和营业收入( 50,827.43 万元) 为基
数, 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次解除限售
以 2014 年净利润( 20,364.32 万元) 和营业收入( 50,827.43 万元) 为基
数, 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三次解除限售
以 2014 年净利润( 20,364.32 万元) 和营业收入( 50,827.43 万元)为基
数, 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以上 “ 净利润” 、 “ 净利润增长率” 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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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营业收入” 以主营业务收入
为计算依据。
限售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在满足此前提之下,若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这部分限制
性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时一起解除
限售;若下一年仍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未达到公司
业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
销。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个人考核条件根据本公司《考核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共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
及合格的激励对象即通过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即未
通过考核。未通过考核的激励对象,其当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予
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三、 解除限售条件完成情况说明
(一) 限售期届满
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017 年 2 月 22 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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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
第一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时间, 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所
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30%,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18 年 2 月 22 日届满。
(二)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完成情况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以行政处罚;
(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当人员;
(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以行政处罚;
(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
(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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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绩条件:
( 1) 以 2014 年净利润( 20,364.32 万元)和营业收入
( 50,827.43 万元)为基数, 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 2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以上“净利润”、
“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
入为计算依据。)
( 2) 限售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
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 1)公司 201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为 26,729.86 万元,较 2014 年
增长率为 31.26%;公司 2016 年
主营业务收入为 66,740.27 万元,
较 2014 年增长率 31.31%,达到解
除限售条件。
(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股
份授予日( 2017 年 2 月 22 日)前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的平均净利润为
24,244.34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平均净利润为 23,737.02
万元,限售期 2016 年度的净利润
为 27,164.6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 26,729.86 万元,
均高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符合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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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4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达标
该 12 名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考核
均为合格及以上,达到解除限售条
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决定对 12 名授予对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
四、激励对象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如下 ( 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
入,保留两位小数):
姓名 职务
已获授予限
制性股票数
量(股)
已回购注
销限制性
股票数量
(股)
已解除限
售限制性
股票数量
(股)
本次可解除
限售限制性
股票数量
(股)
本 次 解
锁 数 量
占 其 已
获 授 限
制性股票
比例
剩余未解
除限售限
制性股票
数量(股)
张新玲 核心销售人
员 132,567 0 0 39,770 30.00% 92,797
蔡华雅 研发部经理 88,378 0 0 26,513 30.00% 61,865
刘瑶 研发组长 79,540 0 0 23,862 30.00% 55,678
孙国敬 研发组长 70,702 0 0 21,210 30.00% 49,492
龚俊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