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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强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6-12-30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作为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8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8号》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合法、合规,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销售员工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使经营者、股东和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进一步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先云

     姜韬

     胡春生

                                                              2016年 12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