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5 证券简称:科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所涉诉讼案件的进展暨结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执行申请人
判决金额: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所对应的股份补偿部分 3,720,947 股科
隆股份股票及孳息(包括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2022 年 5 月 27 日公
司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后,上述股份数变为 4,837,231 股)、现金补偿19,974,414.80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股份”或“公司”)就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泽”)原股东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泽源”)及贾维龙、袁慧莉、刘瑛、贺泽生、薛彐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所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事宜向辽宁省辽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9 月 2 日、2021
年 10 月 26 日发布的《关于起诉重组业绩承诺方业绩补偿未履行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关于起诉重组业绩承诺方补偿承诺未履行事项诉讼保全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
2022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收到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辽 10 民初 340 号],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原告辽宁科隆精细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的 2,976,759 股股份及孳息(2021 年 7 月 27 日之后产生的分红,
转增股,配送股等)、被告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原告 744,188
股股份及孳息(2021 年 7 月 27 日之后产生的分红,转增股,配送股等)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交由原告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1 元的价格回购并注销;
2、被告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9,974,414.80 元;
3、被告贾维龙、刘瑛、贺泽生、薛彐英、袁慧莉对本判决第二项被告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业绩
补偿所涉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
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3)辽民终 321 号]的《传票》,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作为被传唤人接受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询问,具体情况请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收到法院传票暨业绩补偿
所涉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2023 年 7 月 24 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
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发布的《关
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业绩补偿所涉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收到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上被执行人的
执行款 11,937,285.10 元。2023 年 9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股份回购注销完成手续,注销喀什新兴鸿溢 3,869,787 股、喀什泽
源 967,444 股,合计注销 4,837,231 股。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发布的《关于业绩补偿所涉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一、诉讼执行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收到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上被执行人
的执行款 136,268.46 元;2024 年 8 月 2 日收到被执行人的业绩补偿款 900,000
元; 2024 年 8 月 8 日收到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上被执行人的执行款
3,696,275 元;2024 年 9 月 2 日收到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上被执行
人的执行款 4,170,576.22 元。
截至 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收到本案案款 20,840,404.78 元(业绩补偿款
19,974,414.80 元,保全费 5,000 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78,304.98 元,
被执行人应负担的诉讼案件受理费 282,685 元)。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结案通知书》{(2023)辽 10 执 290 号},本次诉讼执行完毕并结案。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收到的现金补偿计入当期收益。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份,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银行电汇凭证》。
特此公告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