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2 证券简称:宝色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8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后,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会议
通知时间,即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应参会董事 7 名,实际参会董事 7 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副董事长李向军先生主持,经与会全体董事表决,形成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选举薛凯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根据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因此薛凯先生自当选为公司董事长之日起,将同时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经理层成员 2022 年度薪酬考核结果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理层成员签订的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以及 2022 年度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董事会同意经理层成员 2022 年度任期制与契约化薪酬考核结果。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及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以前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董事会同意经理层成员签订的任期(2023-2025 年)及 2023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拟与关联方签订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人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关联董事薛凯、吴丕杰、王军强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6 日
附件:
薛凯先生简历
薛凯,男,汉族,1983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09年5月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高级工程师。
2009年5月至2013年4月,在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运行部工作;2013年4月至2018年10月,任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运行部副主任;2018年10月至2020年10月,任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证券部主任;2020年10月至今,任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其中2021年1月27日至2023年1月27日,挂任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截至公告日,薛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公司控股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任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