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2 证券简称:宝色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5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宝色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9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41,618,497 股,发行价格为 17.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19,999,998.1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14,494,884.28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05,505,113.8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出具了《南京宝色股份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5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并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宝色(南通)装备有限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近日,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宝色(南通)装备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光大银行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截至 2023 年 8 月 22 日资金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存储金额
(元)
南京宝色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宝色(南通)高
1 股份公司 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76550180809229119 端特材装备智能 284,000,000.00
江宁支行 制造项目
南京宝色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宝色工程技术研
2 股份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93120078801900001256 发中心项目 144,000,000.00
分行城南支行
南京宝色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宝色舰船及海洋
3 股份公司 有限公司南京江宁 4301015529100765335 工程装备制造提 92,000,000.00
支行 质扩能项目
南京宝色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补充流动资金与
4 股份公司 公司南京分行江宁 0178220000005677 偿还债务项目 187,039,998.13
支行
宝色(南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宝色(南通)高
5 通)装备 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76550180805025582 端特材装备智能 0.00
有限公司 江宁支行 制造项目
注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05,505,113.82 元,与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金额的差额主要为尚未扣除或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注 2:由于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宁支行、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城南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宁支行
为下属支行,无对外独立签署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的权限,相应协议分别由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代为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宝色(南通)高端特材装备智能制造项目、宝色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宝色舰船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提质扩能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与偿还债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阎洪霞 、 李晓桐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八 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宝色(南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宝色(南通)高端特材装备智能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阎洪霞 、李晓桐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八 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