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2 证券简称:宝色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4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3 月 9 日(星期四 )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路 89 号(紫金
研发创业中心)7 号楼 11 层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管理中心 1118 室。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9 日 9:15—
15:00。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高颀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股东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8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6,93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90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 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6,850,0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4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1%。
(2)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1%。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89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8%;
反对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2% ;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7011%;反对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298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杨雄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季为民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686,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65%;
反对 50,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35% ;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9540%;反对 5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04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季为民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686,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65%;
反对 50,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35% ;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9540%;反对 5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046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张翠雨律师、杨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23】第 001526 号)。
特此公告。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