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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02 深市 宝色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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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色股份: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6

宝色股份: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02      证券简称:宝色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3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蒋建华女士的任期届满离任报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上市公司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蒋建华女士因在公司任期届满六年,特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蒋建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前,蒋建华女士仍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蒋建华女士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公正,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蒋建华女士在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情况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2023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杨雄胜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
选举为独立董事后,杨雄胜先生将同时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杨雄胜先生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证书。杨雄胜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6 日

    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杨雄胜,男,汉族 ,1960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教授、
博士生导师,2004年7月博士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1981年1月至1986年12月在江苏连云港财经学校任教研室主任;1987年1月至1994年11月在江苏连云港审计局任学会秘书长;1994年12月至今在南京大学会计系任教。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

    杨雄胜先生主要研究领域为:内部控制、会计基本理论、财务管理、管理会计。2008年被财政部授予改革开放三十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2013年入选财政部“会计名家培养工程”。曾直接参与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及有关具体控制规范的研究、起草工作,并承担多项财政部重点科研课题研究。

    杨雄胜先生曾于2002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担任过航天晨光、宁沪高速、宏图高科、仪征化纤、日出东方、昆明机床、天泽信息、华泰证券、凤凰传媒等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杨雄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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