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1.00 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2、本次回购方案已经公司2019年8月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存在回购专户有效期届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4)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以及近期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表现等方面综合考虑,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回购股份应全部予以注销。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若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中的一项或多项,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
(四)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人民币21.00元/股(含),该价格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六)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1、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1.00元/股(含)的条件下,按回购价格和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9,523,810
的比例以实际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七)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资金不足购买100股股票视为达到回购的资金总额)或者回购的股份规模两者之一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公司董事会决议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回购有关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的有效期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回购相关事宜办理完毕之日止,且不超过12个月。
(九)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按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2 亿元(含),回购价
格为人民币 21.00 元/股(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9,523,81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 1.99%,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回购前 回购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0,278,640 4.23% 29,802,450 6.22%
二、无限售条件无根 459,009,675 95.77% 449,485,865 93.78%
三、股份总数 479,288,315 100.00% 479,288,315 100.00%
2、按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1 亿元(含),回购价
总股本比例为 0.99%,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回购前 回购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0,278,640 4.23% 25,040,545 5.22%
二、无限售条件无根 459,009,675 95.77% 454,247,770 94.78%
三、股份总数 479,288,315 100.00% 479,288,315 100.00%
(十)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分析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 189,457.92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 172,905.20 万元,流动资产 110,739.09 万元,2019 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 22,967.37 万元,公司资产负债率 8.74%。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20,000 万元(含),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是 10.56%、11.57%、18.06%。
本次回购计划体现了管理层对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信心,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本次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变,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单独或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披露了《关于董事高管减持公司股份预披露的公告》,于2019年7月18日披露了《关于董事高管减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目前该减持计划仍在
(十二)关于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授权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将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授权公司管理层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 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数量等,
具体实施股份回购方案;
3、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涉及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 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
报、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5、 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及处置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6、 本授权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成之日止。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对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公告通知所有债权人的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1、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19年8月1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
三、回购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四、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公司将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
2、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