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制度修订对照表(2024 年 10 月)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董事任职情况,为持续提高董事会运作和决
策效率,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9 名变更为 7 名,并据此修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议事规则》相关条款。同时为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经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子公司管理制度》。现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本次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原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董事会议事规则》原条款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内容
原第三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删除)
原第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原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的特别决策权和特别处置权,并应于事后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议事规则》原条款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内容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应于事后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贷
(七)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贷款、款、资产抵押等事项;
资产抵押等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原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五)会议提案; (三)事由及议题;
(六)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八)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原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讨论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表决意向;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数)。 (六)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六)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原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证
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证券投资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券投资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原条款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后内容
原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下属公司”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下属公司。
原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分支机构不
得对外担保,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分支机构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 不得对外担保,公司下属公司未履行本制度规定批准程序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原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不为自然人提供担保。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之一的单位担保: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一)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孙公司;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二)公司为促进主营业务发展、战略规划落地,经审查不涉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 的情形,且与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的法
保人,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人。
原第六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
关规定; 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二)资信较好,具有对相应被担保债务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资项 (三)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
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够的现金流量;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且具有 3A 级银行信用资质,在被担 (四)被担保企业为公司下属公司以外企业的,应提供反担保;必要时,被担保企
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业的股东向公司提供连带的反担保;
(五)被担保企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的,应提供反担保(不含互保企业)。 (五)能够向公司提供财务报表、有关资信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被担保条件,
(六)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企业提供债务担保。 并能够与公司和债权人进行持续有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