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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高速公路北侧鹤洲工业区劲拓自动化工业厂
区;
吴限,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徐德勇,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
张娜,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劲
拓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7 月 6 日晚间,有媒体报道劲拓股份与深圳市海思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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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思)签订了《海思劲拓合作备忘录》
(以下简称《备忘录》)。7 月 7 日,劲拓股份股价开盘涨停,7
月 6 日至 8 日,股票交易达到异常波动。7 月 12 日, 劲拓股份披
露的《关于再次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显示,
“该备忘录经双方盖章,但鉴于该备忘录中明确约定自双方授权
代表签名并盖章日中较后日起生效,且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
对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的备忘录原件,据此公司判断该备忘录不能
继续签署从而无法生效的可能性较大”。但劲拓股份在 7 月 7 日晚
间披露的《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及风险提示性公告》、 7 月 8 日晚
间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以及 7 月 9 日早间披露的《关
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补充更正公告》中均未披露《备忘录》生
效条件及双方授权代表签名与盖章情况,未充分提示备忘录无法
生效的风险,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劲拓股份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劲拓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限作为劲拓股份与海思相
关业务的负责人,未能配合劲拓股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违反了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的规定,对劲拓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劲拓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徐德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劲拓股份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劲拓股份董事会秘书张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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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3.7.3 条的规定,对劲拓股份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和 《上
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二、对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吴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徐德勇、董事会秘书张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
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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