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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对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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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高速公路北侧鹤洲工业区劲拓自动化工业厂
区;
吴限,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徐德勇,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
张娜,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劲
拓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7 月 6 日晚间,有媒体报道劲拓股份与深圳市海思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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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思)签订了《海思劲拓合作备忘录》
(以下简称《备忘录》)。7 月 7 日,劲拓股份股价开盘涨停,7
月 6 日至 8 日,股票交易达到异常波动。7 月 12 日, 劲拓股份披
露的《关于再次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显示,
“该备忘录经双方盖章,但鉴于该备忘录中明确约定自双方授权
代表签名并盖章日中较后日起生效,且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
对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的备忘录原件,据此公司判断该备忘录不能
继续签署从而无法生效的可能性较大”。但劲拓股份在 7 月 7 日晚
间披露的《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及风险提示性公告》、 7 月 8 日晚
间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以及 7 月 9 日早间披露的《关
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补充更正公告》中均未披露《备忘录》生
效条件及双方授权代表签名与盖章情况,未充分提示备忘录无法
生效的风险,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劲拓股份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劲拓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限作为劲拓股份与海思相
关业务的负责人,未能配合劲拓股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违反了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的规定,对劲拓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劲拓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徐德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劲拓股份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劲拓股份董事会秘书张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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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3.7.3 条的规定,对劲拓股份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和 《上
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二、对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吴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徐德勇、董事会秘书张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
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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