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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拓股份: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17

劲拓股份: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00              证券简称:劲拓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5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8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本激励计划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3、2018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向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以 2018 年 1 月 26 日为授予日
向 8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确认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2018 年 2 月 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2 月 5 日,同时公司完成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手续。

    5、2018 年 8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据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83,000 股,回购价格为 6.8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8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7、2018 年 11 月 6 日,公司完成了 5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83,000 股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并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8、2019 年 1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股份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以 2019 年 1 月 3 日作为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8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8 元/股。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确认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2019 年 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79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88,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3%。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19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2 名激励对象绩效评价结果为 C,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 60%,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2 名激励对象绩效评价结果为 D,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未解除限售额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据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64,400 股,回购价格为 6.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19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预留授予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上述离职人员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据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首次授予 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6,800 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52,000 股,
回购价格均为 6.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13、2019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完成了 9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58,8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并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4、2020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97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37,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5%。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数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的30%;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数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的50%。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章第七十二条“限售期:指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2月5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0年2月5日届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1月22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0年1月22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 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 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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