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 公告编号:2022-145
债券代码:123078 债券简称:飞凯转债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0 年第 11 次上市委员会会议审议
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825 万张,每
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25,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042,529.2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08,957,470.71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4086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用于“年产 150 吨 TFT-LCD 合成液晶显示材料项目”的募集资金用于“江苏和成年产 280 吨新型液晶材料混配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4)。
鉴于变更前的投资项目“年产 150 吨 TFT-LCD 合成液晶显示材料项目”由
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庆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变更后的投资项目“江苏和成年
产 280 吨新型液晶材料混配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公司重要全资子公司江苏和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成显示”)实施,实施主体发生变更。结合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业务开展需要,并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的授权,近期,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成显示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具体账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江苏和成显示 杭州银行股份有 江苏和成年产 280 吨
科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上海分行 3101040160002255617 新型液晶材料混配及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和成显示已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和成显示(以下合称“甲方”)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国元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101040160002255617,截至 2022 年 12 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99,890,908.36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江苏和成年产 280 吨新型液晶材料混配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 20%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加盖丙方公章),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联系信息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