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5 证券简称:菲利华 公告编号:2020-92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召开了第
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二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将按照《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的相关事宜。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1、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第二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二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17 年 10 月 27 日为
首次授予日,授予首次 90 名激励对象 40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完成了《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12 月 7 日。
5、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7.85 元/股。
6、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 2018
年 8 月 14 日为第二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 23 名激励对象
4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股权激励对象杨青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应回购该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 20,000 股限制性股票并进行注销,回购价格为 7.8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完成了《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0月 30 日。
9、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9 日完成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 20,000 股。
10、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股权激励对象殷英、王晓军、刘静颖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应回购该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 72,000股限制性股票并进行注销,回购价格为 7.8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1、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7.65 元/股,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7.75 元/股。
12、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完成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殷英、王晓军、刘静颖所持有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2,000 股。
13、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股权激励对象王辉、黄丽萍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王辉所持限制性股票 100,000 股,回购价
格为 7.75 元/股,回购注销黄丽萍所持限制性股票 12,000 股,回购价格为 7.65 元/股。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4、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7.47 元/股,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7.57 元/股。
15、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股权激励对象李再荣、姬大炜职务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应回购注销李再荣所持限制性股票 90,000 股,回购价格为 7.47 元/股,回购注销姬大炜所持限制性股票 7,500 股,回购价格为 7.57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6、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王辉所持限制性股票 100,000 股,
回购价格为 7.75 元/股,回购注销黄丽萍所持限制性股票 12,000 股,回购价格为 7.65 元/
股。回购注销李再荣所持限制性股票 90,000 股,回购价格为 7.47 元/股,回购注销姬大炜所持限制性股票 7,500 股,回购价格为 7.57 元/股。
17、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完成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王辉、黄丽萍、李再荣、姬大炜所
持有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09,500 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序 解锁条件 解锁条件的情况说明
号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1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所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2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所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第三次解锁:以 2016 年经审计的营 合 伙 ) 出 具 的 《 审 计 报 告 》 众 环 审 字
3 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20)010166 号,2019 年度,公司营业收
55%。 入为 779,015,428.80 元,较 2016 年营业收
入 440,813,170.40 元增长 76.72%,满足解
锁条件。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 审 计 报 告 》 众 环 审 字
锁定期内,公司各年度归属于母公司 (2020)010166 号,2019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
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91,568,496.49 元,
4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 高于 2016、2017、2018 年三个会计年度的
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 平均值 130,340,845.12 元。2019 年公司归
不得为负。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为 184,573,357.32 元,高于 2016、
2017、2018 年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值
123,527,201.94 元。综上,满足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制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综合考 2019 年度,84 名激励对象综合考核结
5 评结果,将激励对象划分为四个等级(A- 果为 C-合格及以上,满足全额解锁当期权
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解 益条件,可以解锁当期全部份额。
锁期内考核若为 C-合格及以上则可以解
锁当期全部份额。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