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3 证券简称:中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2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私募基金理财事项所涉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对差额补足义务人提起的差额补足上诉案件(2022)苏民终614号(正帆1号相关)已收悉终审判决书,后续将进入判决执行阶段。正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本金为6,000万元,公司已于2020年末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本次诉讼终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公司的上诉请求,若该判决执行落实到位,则将对公司利润有正面影响。
一、基本情况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针对私募基金理财发生亏损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差额补足义务人提起了仲裁/诉讼。公司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起的仲裁案件分别为(2021)沪仲案字第0528号(腾龙1号相关)、(2021)沪仲案字第0525号(腾龙4号相关)、(2021)沪仲案字第0524号(正帆1号相关)、(2021)沪仲案字第0526号(正帆2号相关);公司对差额补足义务人提起的诉讼案件分别为(2021)苏0581民初927号(腾龙1号相关)、(2021)苏0581民初1927号(正帆2号相关)、(2021)苏05民初201号(正帆1号相关)。
上述案件的具体内容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11日、2021年1月12日、2021年1月13日、2021年4月26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31日、2022年2月8日、2022年2月23日、2022年7月8日、2022年7月11日、2022年8月26日、
2022年9月20日、2023年5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正帆1号诉讼终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江苏高院已对公司与李萍萍、李祥就《方际正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项下差额补足争议(2022)苏民终614号作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公司的上诉请求,具体终审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201号民事判决。
2、李萍萍、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赔偿投资本金6,000万元中的本金损失及该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孳息损失(以损失本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公司因方际正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清算或在本案诉讼请求之外就《方际正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主张权利而取得款项的,则该款项金额不计入李萍萍、李祥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金损失范围。
3、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6,5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1,550元,由公司负担39,090元,李萍萍、李祥共同负担342,460元。公司预交一审诉讼费用381,550元中的剩余部分342,46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李萍萍、李祥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42,4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76,550元,由公司负担39,090元,李萍萍、李祥共同负担337,460元。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81,550元中的剩余部分342,460元,由本院退还;李萍萍、李祥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7,4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一审公告费600元、二审公告费600元,合计1,200元,由李萍萍、李祥负担,该款公司已支付,李萍萍、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本次诉讼所涉的正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本金为6,000万元,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于2020年末将该笔基金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根据诉讼终审判决,李萍萍、李祥应向公司赔偿投资本金6,000万元中的本金损失及该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孳息损失。此外,截至目前,正帆1号仲裁裁决仍处于强制执行阶段,公司未收到任何款项。若本次诉讼判决执行落实到位,则将对公司利润有正面影响。
四、备查文件
(2022)苏民终61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