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3 证券简称:中来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9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2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
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柳正晞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 年 1 月 28 日至 2022 年 2 月 7 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
人提出的异议。2022 年 2 月 8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 年 2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调整事项的说明
鉴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2 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激励计划所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决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3,060 万股调整为 3,051.9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512.90 万股调整为 2,504.80 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326 人调整为 323 人。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中来股份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中来股份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中来股份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中来股份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