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3 证券简称:中来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1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
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及核查情况说明
1、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通过公司 OA 办公系统及内部公示栏张贴的方式
公示了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内容包括本次
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公示时间自 2022 年 1 月 28
日至 2022 年 2 月 7 日,时限不少于 10 日。
2、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3、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信息、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结果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包含外籍员工),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包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林建伟先生,中来民生(公司重要子公司)董事长张育政女士。其中林建伟先生与张育政女士为夫妻关系,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持有公司 29.04%的股份。除上述人员外,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