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拟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召开日2021年4月22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778,305,2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4股。公司总股本将由77,830.5256万股变更为108,962.7358万股。
同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第二条 第二条
1 …… ……
公司系由苏州中来太阳能材料技术 公司系由苏州中来太阳能材料技术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苏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苏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 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业法人营业执照,现统一社会信用代 法人营业执照,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码为 9132050067253913XG。 为 9132050067253913XG。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2 围:太阳能材料(塑料软膜)开发、 围:太阳能材料(塑料软膜、背板)、
生产、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凭 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系统集成等开
许可证生产销售);各类太阳能材料 发、生产、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项
销售;太阳能技术服务、咨询;从事 目凭许可证生产销售);各类太阳能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 材料销售;太阳能光伏电站设备及元
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 器件制造,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开发、
术除外。 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太阳能技
术服务、咨询;能源管理系统、储能
系统的开发、设计、集成、制造、销
售、安装及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
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3 77,830.5256 万股,均为普通股。 108,962.7358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4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5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七)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的其他担保情形。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的其他担保情形。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规定第(一)
项至第(三)项以及第(五)项情形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6 ……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 不得低于 10%。
……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7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发
见及理由。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 时披露相关意见。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 ……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
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8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9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