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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6

中来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93        证券简称:中来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1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4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
知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建伟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通过,同意聘任华臻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华臻女士的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控股子公司向工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最终以
工商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综合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授信期间为三年。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
实际需求而确定。

    公司拟授权董事长林建伟先生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与银行机构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公司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等需求,促进各子公司经营发展,对公司业务扩展起到积极作用。本次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此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
事会提交的议案,会议具体事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 月 6 日

附件:

                              简 历

    华臻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8 年 10 月出生,毕业于上海财经
大学,国际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2014 年 9 月至 2017 年 11 月担任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项目经理,2017 年 11 月至 2019 年 8 月担任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湖北回
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华臻女士已于 2020 年 10 月取得深交所董秘资格证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臻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华臻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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