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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01-06

中来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1)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2)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3)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及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5)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有权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2)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3)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所予以备案。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
所持本公司股份:

    (1)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2)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3)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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