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3 证券简称:中来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6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2017年9月8日下午13:00在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青
年路公司行政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 9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1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 9月 7 日—2017年 9月 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7日15:00—2017年9月8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林建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13名,代表股份111,219,4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843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02,657,1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159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8,562,3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8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199,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0%;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876,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2%;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199,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0%;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876,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2%;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199,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0%;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876,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2%;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蒋文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1,199,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0%;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876,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2%;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倪金丹、吕兴伟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 9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