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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药控股: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05


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长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4-091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原告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并于2024年12月2日判决。本案涉案金额58,958,262.56元,涉及的423.80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2、原告安徽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享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该案已于2024年9月25日在江陵县人民法院立案,将于2024年12月9日开庭审理。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享发实业有限公司21,954,458.33元现金或同等价值财产。本案涉案金额21,954,458.33元,涉及的95.45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原告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4年12月3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收到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所在地为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文化路3号。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理强;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叶曦檐律师。

  被告一: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委托代理人:湖北英
达律师事务所周凌雷律师。

  被告二: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梅娜律师。

  被告三: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安县斗湖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万礼帮、杜承泷。

    2、原告安徽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享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4年12月3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所在地为江陵县郝穴镇荆江路174号。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申请人:安徽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焱;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希勇。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达律师事务所尹奇律师、刘沈瑞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会;江陵县享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振华。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公告》。

  2、原告安徽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享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三、判决或裁决执行情况

  1、原告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4年12月2日,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利息1,249,812.16元,并自2021年11月1日起以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6%计付利息至本判
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长药控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人民币25,221,578.66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利息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如下:以10,194,406.4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1日起、以1,4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1日起、以1,1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8日起、以2,427,129.49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0日起、以28,152.56元为基数自2022年 12月21日起、以9,971,890.1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0日起),被告长药控股、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人民币16,206,083.23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利息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如下:以1,206,083.23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3日起、以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30日起),被告长药控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人民币4,902,392.3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利息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如下:以2,292,673.36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31日起、以416,441.17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8日起、以1,061,743.05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0日起、以1,131,534.72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1日起);

  (5)原告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公安县青吉工业园兴业路以西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鄂(2020)公安不动产权第0007449号,不动产证明号为鄂(2022)公安不动产证明第0005245号]经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超出顺位在先的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98,000,000元担保债权[不动产证明号鄂(2021)公安不动产证明第0008231号]的部分,在本判决第二、三、四项确认的债务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驳回原告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034.6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359,034.65元,由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长药控股在333,733元限额内、
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176,867元限额内共同负担。

    2、原告安徽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享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申请人安徽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向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长药控股、江陵县享发实业有限公司21,954,458.33元现金或同等价值财产。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金额约519.25万元。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诉讼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判决书、民事裁定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