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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药控股: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6


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长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4-090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申请人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罗明、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工程合同纠纷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湖北利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该案申请执行人。2024年11月18日,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就湖北利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进行立案审查。本案涉案金额3978.71万元,涉及的311.92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22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收到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2024)鄂1024执异43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等文书。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所在地为江陵县郝穴镇荆江路174号。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申请执行人:湖北利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

  被执行人: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罗明。

  被申请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会。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罗明、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24日、2024年5月9日、2024年10月1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三、判决或裁决执行情况

  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利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法院请求追加被申请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2023)武仲调字第000003219号调解书中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目前公司未收到法院裁决文书。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存在4起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原告宋飞与被告浙江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志伟、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年浙江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后,与原告签订《项目施工内部责任制承包合同》。原告通过本人及他人转账向被告浙江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350万元。诉讼请求:1、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项目施工内部责任制承包合同》;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款项35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23年8月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该案已于2024年11月5日在江陵县人民法院立案,将于2024年12月17日开庭审理。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2、原告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民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021年7月12日,原告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公司)与被告山西民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康公司)签署《销售合同》,约定原告新峰公司向被告民康公司出售中药材,合同载明的货款金额为9900元。原告新峰公司在签订购销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民康公司送货并出具销售出库单,经被告民康公司盖章确认的销售出库单载明收货日期为2021年7月16日,货款金额共计9900元,但被告民康公司截止起诉之日尚未支付货款。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逾期货款99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501.6元(暂计算至2024年8月10日,实际还应以99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该案已于2024年11月21日在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将于2024年12月5日开庭审理。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3、原告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瑞德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021年1月1日,原告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公司)与被告沈阳瑞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公司)签署《销售合同》,约定原告新峰公司向被告瑞德公司出售中药材,依据合同第四条付款期限为:甲乙双方确认合同付款计算起始日为甲方开票日确定,账期不超过180天。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新峰公司按照约定向被告瑞德公司发货,经双方盖章确认的采购订货单载明到货日期为2021年3月15日,货款金额为7145元。后双方于2021年4月27日、2021年7月3日、2021年9月26日又签订了三份《中药材购销合同》,三份合同载明的货款金额共计85430.5元。原告新峰公司在每次签订购销合同后,均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瑞德公司送货并出具销售出库单。现经被告瑞德公司盖章确认的销售出库单及采购订货单载明货款金额共计92575.5元,但被告瑞德公司截止起诉之日尚未支付任何货款。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货款92575.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3757.91元(暂计算至2024年8月10日,实际还应以92575.5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该案已于2024年11月21日在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将于2024年12月9日开庭审理。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4、原告河南正恒堂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4年1月,原告与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向被告发货。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2677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583元(以欠款16267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4年2月19日计算至2024年8月4日并要求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判令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该案已于2024年9月23日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将于2024年12月9日开庭审理。该案涉及的1.36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金额约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诉讼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风险。

    七、备查文件

  1、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2、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诉讼费预缴通知单;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