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长药控股 编号:2024-084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追认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财务资助的主要内容
2023年11月28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与十堰市昊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炜生物”)签署《循环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昊炜生物向公司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3亿元,借款年利率为5%,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23年11月27日至2025年11月26日。在额度有效期内,公司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同日,公司控股孙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与昊炜生物签署《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合同》,为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截止2024年10月29日,公司累计收到昊炜生物提供的借款本金30,080万元,累计用现金向昊炜生物偿还借款本金1,160万元,通过债权债务转让方式向昊炜生物偿还借款本金17,966.20万元,借款本金余额10,953.80万元,剩余循环借款额度19,046.20万元。债权债务转让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关联关系
2024年7月1日,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秦子胤先生担任公司监事,选举赵守军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因公司监事秦子胤先生为昊炜生物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董事赵守军先生为昊炜生物的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3条、第7.2.5条规定,昊炜生物为公司关联法人,秦子胤先生、赵守军先生为公司关
联自然人。因此,上述财务资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审批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赵守军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十堰市昊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子胤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3年3月20日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农药技术研发,生物质燃料加工,生物质能资源数据库信息系统平台,生物质能技术服务,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一类医疗器械租赁,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委托生产(不含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药品生产(不含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药品进出口,药品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医疗服务,保健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注册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长岭经济开发区建设大道168号。
主要财务状况: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29,847 50,211
净资产 29,847 29,913
项目 2023 年 1-12 月 2024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0 257
净利润 -152 66
十堰市郧阳区财政局持有昊炜生物100%股权,为昊炜生物的实际控制人。昊炜生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昊炜生物向公司提供借款,借款额度人民币3亿元,借款年利率为5%,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23年11月27日至2025年11月26日。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公司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利率以市场借贷利率为依据,具体由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利率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行为。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甲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出借人(乙方):十堰市昊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甲方向乙方申请循环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循环借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二)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
第二条 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整(即¥30000万元整)。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借款的本金余额的限额。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循环借款,系指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
第三条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23年11月27日至2025年11月26日(下称“额度有效期间”)。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在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
第四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
(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各笔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以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的内容为准。
(二)如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则乙方根据担保人已经履行的担保责任的本金金额对借款额度本金作相应的扣减。
(三)甲方每次申请的用款,其金额不得少于500万元,期限不得短于三个月,不得长于十二个月。
第五条 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单笔借款的年利率为5%,利率为固定利率,即5%,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二)罚息利率
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的罚息利率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30%,借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
行相应调整。
2.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借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借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单笔借款支用时,双方可以在借款提款通知书上另行约定单笔借款的借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也可以选择适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发放借款。
(四)本条约定的单笔借款的借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与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为准。
(五)本条所述起息日是指单笔借款转存到甲方账户或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
(六)借款利息自借款转存到甲方账户或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借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七)结息
1.实行固定利率的借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借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第六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支用循环借款的申请
甲方支用循环借款时,必须提前向乙方提交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其中单笔借款超过10000万元的应提前七个工作日提交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后二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
(二)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4.乙方已经收到甲方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并已经审核同意;
5.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但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借款,甲方的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计划
甲方应按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所列的还本计划偿还借款本金。
(四)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五)提前还款
甲方提前还本时,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