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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药控股: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1

长药控股: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长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4-053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原告十堰市郧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大上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该案第三人。2024年6月25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划拨第三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案涉案金额5730万元,涉及的5730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4年7月9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收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为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胥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久国;

  被执行人:湖北大上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云;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罗明;张莉。

  第三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会。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2023年6月1日、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
(2024)鄂03执恢2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5730万元。2024年6月25日,法院作出(2024)鄂03执恢2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第三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目前,公司正在与十堰市郧胥工贸有限公司沟通协商,争取达成和解。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存在4起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原告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3月起,被告向原告购买原材料,目前尚欠原告货款373906.42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73906.4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274.04元(按同期银行存贷款利率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2日期间的利息),以上合计381180.46元。

  该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立案,于2024年7月17日开庭审理。该案涉及的7274.04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2、原告山东麟捷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罗明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年10月30日,罗明向山东麟捷医药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同时罗明出具借条1张,借款本息至今未还。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0日起按照四倍LPR过第毛实际偿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

  该案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立案,已于2024年7月10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2024年6月27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罗明、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共计16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因借款人为罗明,公司预计该案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3、原告宜昌友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21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对支付工程款承担保证责任。施工完成
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后原告起诉到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公安县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目前被告尚有尾款未付给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0万元,并从2022年3月17日,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到还款之日止(到起诉之日利息6万元);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该案在公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已于2024年7月4日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原告宜昌友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保证金共计1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3.8%计算,从2022年3月17日开始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由被告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宜昌友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于2024年12月30日支付给原告。

  公司预计该案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4、原告陈怀阳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陈怀阳因投资公司股票产生亏损,向法院请求判决公司赔偿其损失622674.43元,判令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已于2024年7月1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将于2024年7月29日开庭审理。公司预计该案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金额约5730.73万元。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诉讼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
2、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调解协议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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