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长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4-046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原告宜昌楚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宜昌楚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6月3日向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4日出具(2024)鄂0583执4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于2024年6月14日出具《执行裁定书》。本案涉案的金额35,093,750元,涉及的979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7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收到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执行宜昌楚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所在地为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江汉大道299号。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申请执行人:宜昌楚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罗明。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
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4日出具(2024)鄂0583执4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于2024年6月14日出具《执行裁定书》。法院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264565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被执行人以2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4年6月14日起(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宜昌楚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法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责令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罗明支付35077508元(标的+执行费)元及利息,执行费102375.00元。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可能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存款、拍卖、变卖财产、限制人身自由、限制高消费、罚款、公开曝光、信用惩戒等措施。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存在5起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原告厦门鸿橡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重庆怡泽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乡县宏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2023年1月11日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开出以其为承兑人,安乡县宏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收票人的可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7月10日,到期无条件付款。安乡县宏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背书转让,2023年2月10日将案涉汇票转让给重庆怡泽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后经过多次背书转让,在2023年6月15日将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厦门银亿达贸易有限公司,当天厦门银亿达贸易有限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
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汇票金额100万为基数,从汇票到期日即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起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的诉讼费、
该案在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立案,于2024年6月12日开庭审理。目前已签署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鸿橡谷贸易有限公司100万元,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剩余80万元分五期支付,自2024年7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16万元。若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约定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放弃利息主张;若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任一期付款义务,则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任意一期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在被告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负担。
目前调解协议正在履行中,该案涉及的1.21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2、原告石家庄镭森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被告双方就购买原告产品达成《订货合同》及《产品销售协议》,双方约定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后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约定时间内向被告交付货物,但被告未支付货款15900元。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9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该案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立案,目前未判决。该案涉及金额较小,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不产生影响。
3、原告国药健康毫州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年4月至2023年7月,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一发货。原告于2023年12月20日向被告一发出催款函和企业对账函,被告一在企业对账函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对欠款4419190元予以确认。目前货款3919190元未向原告支付。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39191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096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4年5月14日为200960元,后续违约金以391919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9%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
费、保全担保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
2024年5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宁0402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药健康毫州药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保全金额420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国药健康毫州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该案于2024年6月14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将于2024年6月26日开庭审理。该案涉及的20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4、原告固原市原州区宏梅铁件加工部与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压片车间和代用茶车间及展厅维修改造工程,签约合同价为3892347.43元。施工完成后,被告未付剩余工程款3695000元。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695000.00元;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695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2日起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该案于2024年6月12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将于2024年7月15日开庭审理。该案涉及的10.62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5、原告宁夏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1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厂区土建改造加固工程,签约合同价为530万元。施工完成后,被告未付剩余工程款246227.58元。2022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场内院坪改造项目工程,签约合同价为7286793.60元。施工完成后,被告未付剩余工程款6986793.60元。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233021.18元: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46227.58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5日起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6986793.6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日起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
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该案于2024年6月12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将于2024年7月11日开庭审理。该案涉及的50.30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金额约1063.13万元。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诉讼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调解协议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