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长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4-034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原告湖北省中鑫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民间借贷纠纷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2024年6月5日将开庭,案号为(2024)鄂1003民初1694号。本案涉案的金额21,756,400元,涉及的60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2、原告十堰市郧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大上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借款合同纠纷案,目前处于恢复执行阶段。2024年5月21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向十堰市郧胥工贸有限公司履行对长江星到期债务5730万元,不得向长江星清偿。本案涉案的金额40,260,000元,目前对公司损益暂时不产生影响。
一、原告湖北省中鑫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2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收到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传票、起诉状。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0日受理了本案并发出传票。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所在地为荆州市荆州区人民南路市场北路2号。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湖北省中鑫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君;
被告1: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
被告2: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
被告3: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明;
被告4:罗明。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情况
2021年4月3日原告湖北省中鑫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1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及被告4罗明在被告2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办公室签订《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康养中心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康养中心项目的所有清单打包给原告统一安排施工,且原告需向被告出借3400万人民币。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要求分别向被告2的账户转款1900万元整,并与被告2及被告4于2021年6月20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3日止。之后原告与被告1于2021年6月21日重新签订了新的《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康养中心项目施工合同》,重新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方汇入2600万,新签的施工合同约定资金使用期限为6个月,6个月之后被告按汇入账号归还给原告。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方请求按月利率1.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原告接受。之后借款的还本付息出现异常。
2、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立即返还原告1880万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所欠利息损失2956400元(暂计至2024年3月14日)(利息计算方法:2023年11月9日之前以1900万为基数,2023年11月9日之后以1880万为基数,已支付的有月利息0.8%和1.2%,以双方认可的实际支付为准,未支付的按1.2%计算,具体利息计算截止时间以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为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及因此产生的其它费用。
3、判决或裁决情况
法院将于2024年6月5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
二、十堰市郧胥工贸有限公司起诉湖北大上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1日,公司收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履行到期债务
通知书,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向十堰市郧胥工贸有限公司履行对长江星到期债务5730万元,不得向长江星清偿。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为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该案的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十堰市郧胥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久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霞律师。
被告:湖北大上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云;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明;罗明;张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情况、诉讼请求、判决情况、执行情况等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29日、2023年9月14日、2024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补充说明》、《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23年年度报告》。
(三)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2024年5月21日,长药控股收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24)鄂03执恢20号。法院要求长药控股自收到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向十堰市郧胥工贸有限公司履行对长江星到期债务5730万元,不得向长江星清偿。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若擅自向长江星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长江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法院将依法追究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法院将强制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存在10起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昆明铂阳远通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2年2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及《设备、关键部件、赠品清单及规格要求》。2012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变更协议》,变更设备数量。2012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及《设备关键部件及附送赠品清单》。上述合同约定原告将设备出售给被告,并且约定了供货期限,价款、给付方式、质量保证等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积极组织设计,加工生产,如期将设备运往被告指定地址,并及时进行了安装调试。
上述合同总价款为36904500元,被告自2012年4月18日至2019年2月3日陆续给付原告设备款32857475元,尚欠原告设备款4047025元。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备款4047025元及自2019年2月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并于2020年10月21日判决如下:被告昆明铂阳远通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047025元及该款自2019 年2月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9176元由被告昆明铂阳远通光伏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目前该案已申请执行,正在履行中。该案对公司损益不产生影响。
2、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鼎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设备销售合同》及设备购销合同附件。合同约定了设备名称、设备价格、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交货及运输、验收方式、安装调试及培训、结算方式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积极组织生产设备,并及时将设备运送至被告指定地点后进行安装调试。上述合同总金额为355000元,被告自2016年1月19日至2017年10月26日共向原告支付了设备款253000元,尚拖欠原告102000元。利息为2017年11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的设备款102000元及逾期给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并于2021年10月25日判决如下:被告安徽鼎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曰内给付原告河北界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款102000元;被告安徽鼎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曰内以102000元为基数向原告河北界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白2017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7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惠。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安徽鼎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3、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城正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正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8月3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赤城正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层压机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明细及价格、付款条件、包装及运输、质量保证、违约金等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第一被告要求积极组织设计,加工生产,如期将设备运往第一被告指定地址,并及时进行了安装调试。上述合同总价款为2190000元,第一被告自合同签订后陆续给付原告设备款657000元,尚欠原告设备款1533000元。原告多次索要,第一被告进行推诿,至今尾款未予给付。第一被告为第二被告上海正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设立,且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唯一股东,其应当对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贵任。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给付设备款1533000元及逾期给付违约金;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贵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逾期违约金变更为逾期利息,从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LPR计算。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并于2021年12月15日判决如下:被告赤城正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向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48.3万元,并自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自实际给付之日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对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9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6元,被告赤城正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991元。判决后,赤城正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已申请执行,正在履行中。该案对公司损益不产生影响。
4、原告彭宣启与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曾任启澜公司的总经理,2021年受公司股东的指派原告的劳动关系转至
澜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启澜公司出借150000元,借款用途是借款人的日常经营流动资金,借款期限约定为最长不超过五年即2021年9月13日,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借款到账之日起三个月内借款人还清借款本金的出借人免收借款利息,未能还清借款本金则借款人应于借款到账次月起按月息百分之零点五,向出借人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