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长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4-029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4月22日,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宜昌楚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本案涉案的金额35,093,750元,涉及的979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8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收到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5日受理了本案并发出传票。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所在地为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江汉大道299号。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宜昌楚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
被告: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罗明。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情况
2021年4月19日,原告宜昌楚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楚鑫建设”)与被告1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伟创”)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长江伟创向楚鑫建设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借期内月息0.5%。同时约定由被告2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星”)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2021年4月20日,三方签订《借款补充协议》,约定借款金
额增加500万元(即总借款金额为2500万元),逾期后利息按照年息13.5%计算,其他条款按照原《借款协议》执行。
协议签订后,楚鑫建设于2021年4月23日至5月12日向长江伟创出借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2023年8月30日,楚鑫建设与长江伟创、罗明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罗明自愿作为此笔2500万元借款的保证人,截止到2023年8月30日借款利息为7406250元,保证期间3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等,原保证人长江星和罗明个人共同承担保证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长江伟创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支付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合计9093750元(从2021年4月30日暂计算到2024年2月29日);
2、判令长江伟创按照年利率13.5%从2024年3月1日开始,继续支付逾期利息直到借款全部付清为止。
3、判令长江伟创支付原告律师费100万元整。
4、判令长江伟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诉讼保全保险费。
5、判令长江星、罗明对上述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24年4月22日,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长江伟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楚鑫建设返还借款2500万元、支付截至2023年8月30日的利息7406250元、保险费23400元;并从2023年8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支付利息;长江星、罗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长江星、罗明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长江伟创追偿;
3、驳回楚鑫建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6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634元,由长江伟创负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存在3起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原告湖北药商通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
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药商通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一长江丰于2022年3月1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货款每月实销实结。2022年4月到9月,原告累计向长江丰供应药品价值285498.4元并开具发票。目前尚欠原告274311.60元。
诉讼请求:判令长江丰支付货款人民币274311.60元,支付逾期利息暂计算为3111.37元(以274311.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3.45%为基础加计50%后,从2023年12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3月12日,实际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判令长江星对以上被告一应付的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该案已于2024年3月20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于2024年4月22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该案涉及的0.31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2、原告湖北午时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022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货款总金额为50317.6元,被告支付了10000元。2023年10月25日,确认尚欠货款40317.6元。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货款人民币40317.6元,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82.51元,合计40700.11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目前该案正在调解中。该案涉及的0.08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3、原告厦门银亿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安乡县宏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怡泽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
2023年2月14日、2023年2月16日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分别开出以其为承兑人、安乡县宏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收款人的可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合计金额为200万元。被告安乡县宏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重庆怡泽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后经背书依次转让,最后转让给原告厦门银亿达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8月13日和2023年8月15日汇票分别到期,尚未承兑。
诉讼请求:判令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安乡县宏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怡泽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共计200万元及利息(分别从2023年8月13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和从2023年8月15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三被告承担。
目前该案未判决。该案涉及的4.89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金额约984.28万元。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诉讼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风险。
七、备查文件
1、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判决书、调解通知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